(2009年5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我市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效居住证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决定设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第三条 决定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七日在《湘潭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告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申请旁听的方式。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于会议举行前五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领取旁听证。如符合条件的旁听申请人数超过既定旁听人数的,按申请人报名先后依次确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三日,正式通知被批准旁听会议的公民本人。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通知要求,凭旁听证签到入旁听席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为旁听会议的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并为旁听会议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者,会议工作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劝离会场,或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旁听会议时,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作发言和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可以组织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意见或建议。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决定交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研究处理。
第九条 旁听公民参加会议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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