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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者:admin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5

20093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731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正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部门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具体组织实施专项工作评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择若干关系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内容,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在视察和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七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拟定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计划,在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因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对没有列入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计划的某项工作进行评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评议内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计划,成立专项工作评议领导小组,并组织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可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专项工作评议计划,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动员会后,评议调查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走访人民群众等形式,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条  评议调查工作完成后,召开集中评议大会,评议调查组在评议大会上作评议调查报告,参加评议调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也可视评议调查情况分专题召开评议会。被评议机关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大会前,评议调查组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被评议机关研究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被评议机关在举行评议大会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有关委室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被评议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评议大会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向评议大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只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评议大会报告。评议发言结束后,报告专项工作的负责人要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评议大会可以邀请市委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与评议调查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评议大会结束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在会后五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被评议机关办理,并报送市委;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工作的,将评议意见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对评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被评议机关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情况。被评议机关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六个月内,将评议意见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对被评议机关不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或在评议工作中阻碍评议调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机关予以纠正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问题严重的,可以依法对被评议机关提出质询案或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布。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调查前一个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议大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提出的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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