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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

发布者:webadmin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5

20093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5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制度〉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731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正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为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条  执法检查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涉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六)其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拟订,交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汇总,形成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的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原则上为每年一个,最多不得超过两个。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一府一委两院”。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组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或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或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一府一委两院”或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责任,认真组织自查。

“一府一委两院”或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义务向执法检查组提供执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转由有关机构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可视情况提出问题清单。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送交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连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期限规定。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组织专题询问,“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整理综合,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中需要向“一府一委两院”交办的事项,确定为常委会交办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后7日内,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六个月内,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将办理情况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专题审议。

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办意见)办理的其他事宜,依照《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一委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负责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报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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