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已于2025年7月24日经湘潭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有质量、能落地、可操作,现将修改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政编码:411104
联系电话:0731-52379607
传 真:0731-58263997
电子邮箱:306758529@qq.com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8月11日
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膳食经费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校园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的膳食。 第二条【职能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小学校园餐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校园餐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学校的膳食经费、食堂运行和营养健康教育工作,对学校在校园餐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校园餐食材采购、加工、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学生营养健康监测与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园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职责】 学校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需承担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校园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二)设立校园餐膳食经费专用银行账户,与学校行政经费分户管理,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每月向家长公示收支明细; (三)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四)民主选举产生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兼顾年级分布,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必要的时间保障,与学校、食材供应企业、配餐企业等不存在利害关系,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布。 (五)校园餐供应商的确定应当向师生、家长征求意见; (六)建立校园餐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公开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供应单位、每周带量食谱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及营养素供给量(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等核心指标)。 (七)畅通校园餐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八)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支持学校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确有困难的,应当成立由家长、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膳食监督委员会,享有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相同权利。 第四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权利】 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审议餐费标准、带量食谱、采购方案和食堂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列席校园餐采购活动的实地核查和监督活动; (三)参与监督检查膳食经费收支核算、供货验收、营养配餐、主辅材成本占比监测等活动; (四)组织家长轮流陪餐、检查学校食堂,配合学校对食材供应商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向学校或者监管部门分类反馈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推选出一名成员担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每学年推选一次,可以连任。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将学校配合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情况纳入校长负责制内容。 第五条【校园餐膳食经费收取、使用和保障】 学校收取教职工和学生校园餐膳食经费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师生、家长直接将校园餐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校园餐食材和原辅材料成本按照不低于餐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执行,学生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可以按照不低于餐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校园餐膳食经费使用仅限于食品采购费用、餐具及消耗品购置费用、食堂运行费用、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营养改进和配餐标准制定等相关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餐公办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精准补贴机制。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校园餐膳食经费。 第六条 【集中采购】公办学校校园餐实行大宗食材参照政府框架协议采购,确定供应商,并全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师生同餐】学校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应当与学生保持食材、菜品、价格与学生一致。 学校应当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校长每周至少陪餐两次。 (二)陪餐人员应当收集学生对餐食质量、口味、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陪餐、评餐记录; (三)陪餐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年,记录需包含餐前检查情况、用餐问题及整改措施,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联动机制】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活动,定期检查膳食经费管理、供餐运营管理、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工制作过程控制、营养配餐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平台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餐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家长查看当日食谱、食材溯源、检测报告以及违规举报。 第十条【营养健康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状况评估。 第十一条【督促整改】 中小学校未依法履行校园餐管理职责,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对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家长反映强烈的校园餐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校园餐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 (三)阻碍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利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十二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NICEYM.COM提供排版
Copyright © 2012-2022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湘ICP备13008029号-1
联系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3号市人大办公楼 电话号码:0731-58261165
邮政编码:411104